第(2/3)页 然而当真正将理论和实际案件相结合的时候,苏男才发现,很多事情其实远远比他们想的要复杂。 就拿职务犯罪来说,职务犯罪是指,国家机关、国有公司、企业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,贪污、贿赂、徇私舞弊、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,侵犯公民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,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,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。 苏男的导师讲了一个很经典的案例。 赵某是x市d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,三十多岁,能力很强,在短短三年之内贪污公款两亿多。 按人民群众最朴素的情感,这样的大贪官就应该直接判死刑。 但事实上,赵某最后连无期都没有判到。 赵某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,换言之,他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,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,所以不构成职务犯罪中的贪污罪,而是构成职务侵占罪。 而职务侵占罪的最高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。 贪污两亿多,最后仅被判刑十几年,并且在服刑期间如果表现好,还有被减刑的可能。 从某种意义上说,这样的犯罪成本过于低廉了。 苏男的导师当时问了他们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,苏男的印象非常深刻。 第(2/3)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