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(2/3)页 那种时候说的话根本算不上律法上的有效合同,再加上小丽是自愿,对方也构不成QJ罪,要帮她要回网友给她承诺的那十万块简直痴人说梦。 “第二个案子,百分之百会赢,但是利益很小不值得去做。”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,那人确实借了小明的钱没有还,要通过合法途径要回来必然是百分之百能赢的,但问题是只是十块钱而已,根本没那个必要。 “第三个案子,能做,但是违背了律师的价值观点。” 利用自己对于律法漏洞的熟练掌握去帮老赖逃脱司法的制裁,这不是一个律师应该做的。 “第四个案子,也能做,但是特别麻烦,浪费律师的时间。” 这个案例是最难的,但其实也是最简单的。因为这个难度说白了已经是陆非所给他的明示了,就是要他不要接。 案例本身其实是有夸张的成分,说白了就是告诉宋廷川,如果是特别费劲的案子就不要给自己找事。 “第五个案子,案子能做,但是客户不靠谱。” 谈跨国并购案很难,但难不是不能做,问题在于懒羊羊的客户是灰太狼,摆明了对方不怀好意,就别浪费时间了。 说完,宋廷川打了一个响指: “综上,您是想通过这几个案子告诉我,作为一个律师,要爱惜自己的羽毛,彬哥急功近利,什么活都接,到头来吃力不讨好不说,还给自己热了一身腥。” 第(2/3)页